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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章程

时间:2018-02-11 13:56 作者:产业发展部 来源: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

第一章  总则

  1.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简称中国投促会,英文名称为 China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motion , 英文简称CCIIP 。

  2.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是由中国经贸投资领域依法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  

  1.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贯彻实施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投资促进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贸投资合作活动;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经贸投资促进工作平台;推广多元化投资促进产品,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相关社会团体、投融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研究机构等(以下简称 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协调,设立合作机制,为促进外商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为会员提供协调、咨询、培训、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正当权益;扩大对外宣传,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的质量;维护公平的投资贸易环境。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1.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网址:  www.cciip.org.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外宣传我国经贸投资政策、法律法规、投资环境、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及规划,收集、整理、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参加或与境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在境内外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培训项目等投资贸易促进活动;组织国内外企业、投资者等在境内外进行投资环境、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参加投资促进国际组织及其活动,与相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投资促进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整合境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机构,建立覆盖全国,连通国际的经贸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形成互联、互通、互动、共促的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网络,为外商来华投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

)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积极落实“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政策及投资环境,为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咨询和指导;

  (四)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投资贸易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投资贸易合作提供服务;

(五)为政府、企业、相关机构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推广国际、国内创新技术、商业模式,推动新兴产业的国际投资贸易合作;为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及转变发展方式,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解决方案、咨询、技术与服务;

(六)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分析全球跨国投资新趋势和相关国家/地区投资政策新取向,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开展研究,编制报告,出版相关刊物;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引导投资促进工作深入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指导投资促进机构为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服务;积极推动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投资促进方式、方法的创新;

(七)研究国内、外投资环境,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反映企业和相关机构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投资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八)建立信息库,根据规定出版刊物,建立网站,为会员开展投资、贸易、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及相关经济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

(十)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投资、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十一)履行社会组织的责任,调动经贸投资领域的资源和渠道,积极参与绿色发展与脱贫攻坚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办理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事项;根据会员要求开展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1.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2.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投资经贸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影响力;

(二)能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1.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材料 ;

2.个人会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等材料 ;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1.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或资料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七)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1.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1.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2.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专家和名誉会员。有关名誉职务的设立和顾问、专家、名誉会员的聘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3.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1.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1.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2.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1.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1.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1.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会员身份。

(二)单位理事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积极推动投资促进事业发展;

(三)个人理事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四)自愿履行理事的各项权利义务。

  1.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1.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2.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1.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1.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根据需要增补新的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1.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2.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4.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1. 常务理事会

  1.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1.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1.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10-2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1.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1.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1.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本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聘请本会的特邀顾问、顾问、名誉会长等,凡属中管干部,由原单位事先履行中组部报备手续;

(六)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1.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主持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1.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1.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1.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2.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1.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3.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4.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5.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1.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2.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4.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1.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1.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2.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6.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7.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1.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1.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1.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1.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2.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4.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1. 本章程经2018年2月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3.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